会计继续教育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

关于做好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中央及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年8月1日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

三、培训内容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内容为参学人员必须了解学习的内容;选修内容由学员根据需要选择学习。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1.必修内容:管理会计基础理论、新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2.选修内容: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与业务操作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等。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1.必修内容:管理会计基础理论、新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2.选修内容: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金融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与业务操作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会计法、个人理财、银行战略与财务分析、小金库的专项治理、货币与金融知识、股票与债券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必修内容:管理会计基础理论、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等。

2.选修内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门决算管理、公务卡改革政策与实务等。

(四)农村基层类

1.必修内容: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

2.选修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新时期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讲解及案例分析、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培训形式

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

(一)市直

市直(含开发区、城南新区)会计人员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考试。市直集中面授培训单位:

盐城亭湖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市解放南路号缤纷亚洲二楼杨老师陈老师

(二)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到经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学习,到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成绩一律无效。

东台市:,东台市北海路8号

大丰区:,大丰区健康东路48号

建湖县:,冠华西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3号窗口

射阳县:,射阳县沿河路89号

滨海县:,滨海县迎宾西路(县政府内)

阜宁县:,阜宁县城南大厦B座室

响水县:,响水县双园中路3号

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区政府内室)

盐都区:,盐都区财政局会计科(新都路)

开发区:,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8号招商大厦室

城南新区:,人民南路新龙广场6号楼室

五、培训要求

(一)按标准收取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每人元标准向参学人员收取培训费。

(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管理系统设定的要求和程度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同时做到: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确保培训人员的数量有较大提升;

2.提前一周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学员名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提交相关财政部门;

3.在指定报名场所公布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4.加强参学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工作。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按报名期限进行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后参加考试。

5.持证人员完成面授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签章备案。

六、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3.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知识竞赛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4.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以上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持证人员,等时间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不结转下年。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指定地点一次性办理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习期间如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七、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多方采取措施,为继续教育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会计人员及时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帮助支持单位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3.各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认真对照主管财政部门评定继续教育承办资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检查、评估要求,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持证的会计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证书有效期内累计两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不予办理换发新证、信息变更、证书调转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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