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谈论文阅读的方法
昨天债法课上,刘勇抽了几分钟谈论文的阅读方法,摘录整理如下:
一种是潜移默化地读;
还有一种方法是自己先浏览,用一句话概括文章讲了什么。(当你很轻易地能把这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概括之时,一种情况是你完全读懂了这篇文章在讲什么;还有一种是文章太简单)
看题目和摘要,文章主要写了什么内容;然后看文章的结构,写了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中心问题在哪里。如果是解释论,哪几个部分对应的是要件;哪几个部分对应的是效果,逻辑顺序是什么?一是总结,二是抽象。
一定要做笔记,一定要做笔记,否则看了一点用都没有,电子化。关于论文读书笔记的做法:有人喜欢结构,有人喜欢观点。
如何摘录?什么题目谁写的,出自哪里?你摘录的每一句话对应的期刊的页码都标上。如果是原文加上引号,最好是总结自己的观点,这段论证用了什么论据,隔一段时间看一下。可以以时间为线索,也可以以领域为线索,进行排列和整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看得多了就逐渐会形成自己的方法。
在阅读的基础上开始模仿,模仿那些你有共鸣的、内心比较倾向的论证模式。分析它是怎么提出问题的、怎么推导说理的、他的写作结构是什么等等,可以在自己的写作过程中运用。模仿到一定程度形成自己的风格,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来。盲审专家一眼就知道这是你的风格。
解亘:写论文要写到像流水一样自然。不是每篇文章都是需要重点去看的。书法中老干部体的终极特征:写书方法最后几步吨吨吨xswl。有一代学者全是读书笔记式的论文,只有观点没有论证。不是每一篇文章都是需要重点阅读的。论文需要十年磨一剑,也有人每年发很多文章并且质量很高,但是那种人很少。
本文核心内容
1.核心观点:
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的储户与银行间的纠纷——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构成。
2.文章所涉案例的探讨
(1)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向无受领权限的第三人的清偿;
(2)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未尽妥善保管责任,有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被告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损失——侵权·违约的模糊构成——各大打五十大板的实用化判决思路;
(3)周福君诉徐水县工商银行挂失存款被冒领赔偿损失案——被告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违约责任;
(4)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商业银行有条件、机会、能力、义务防范犯罪的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违约责任;
(5)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商业银行应当无条件履行保证支付义务、保密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违约责任。
违反法定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给付迟延利息,而非违约全额“赔偿”?
王案的核心裁判要点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原告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
因此,在真借记卡尚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下,案外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关于冒领存款类案件的学理探讨
(一)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原则与例外
1.原则:无受领权限第三人清偿:不发生债务消灭。
① 不是侵权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② 储户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例外: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构成有效清偿
(二)法律效果的全有全无性
1.全有: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有效——债务人无须负担债务;
2.全无:向无权限人清偿——无效——债务人仍需负担债务。
(三)学界的理解
多数学者忽略了在向无权限第三人清偿问题上的原则与例外的框架,导致处理思路变得模糊不清。
关于银行账户货物性质的理解
观点1:(学界存在的错误观点)账户上所记载的余额绝对化,即认为银行对储户所负担的债务一律以账户记载的余额为准。
观点2:(解亘观点)银行账户不具有绝对性。银行的外部账户记载的存款余额并不具有绝对效力,外部账户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会计账簿。(外部账户——分户账——银行账簿——会计账簿。由小到大。)债务人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支付并相应地修改账户余额记录,仅是其修改自己的会计账簿,该数额并不必然反映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
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在账户中记载后才发生,窗口存款交付现金即发生。
遗留的思考问题
1.过错相抵的适用空间
若储户亦有某种程度的过错呢?
过错相抵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令储户和银行分担损失,似乎更符合民众的法感情?
2.ATM识别系统本身的局限性
现有ATM识别系统本身的局限性能否评价为银行的过失呢?(最先进的技术已经做到了)
个人认为这里不需要,只要银行尽力提供最先进的技术方法手段(用心做事),则不宜认定其存在过失。(类似于为的债务)
3.债权人的归责事由
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中,在债权准占有这种虚假外观的形成或者维持上债权人存在归责事由这一点是否必需?学界通说不以债权人的归责事由为要件。
类推思考:表见代理的成立,是否需要被代理人本人的归责事由?
4.借记卡真伪的意义
思考时则需要考虑的内容:(1)在选择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构成时是否引入比例分担的处理机制;(2)储户的归责事由是否被当作成立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要件.
5.银行过错之定位
在通常情况下在冒领的那一时刻(即银行支付),银行一定是善意无过失的。(输入密码卡号就吐钱)经常探讨的银行的过错,一定不是支付时刻的过错。
但是冒领存款中,判断存款债权是否消灭的要件只限于银行在支付时刻的善意无过失以及储户的归责事由。银行在非支付时刻的过错有何意义呢?
解亘:银行可能存在的过错是用来评价储户的归责事由。(银行与储户之间归责的分担)
辛正郁:“此类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何人之何种权利受到何种损害’,基此,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怎样判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案件事实依何认定,乃至谁来承担何种责任、负担何种风险等,皆处第二位阶”。
论文来源:解亘:《冒领存款纠纷背后的法理》,载《浙江社会科学》年第2期。
我也想像他一样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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