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律师优秀论文收录于广东律师杂志

导读

近日,由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温观生和周颖俊撰写的论文收录于《广东律师》年第一期(总第期)。该论文从网络借贷发展历程、现行监管体系为切入,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解读,落脚于网络借贷合规化发展路径的探讨,最后提出若干意见以助推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论互联网借贷合规化发展的路径

——以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年12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既反映政府对网络借贷活动监管的价值取向,也为网络借贷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并划定禁止红线。本文从网络借贷发展历程、现行监管体系为切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解读,落脚于网络借贷合规化发展路径的探讨,最后提出若干意见以助推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网络借贷、监管、数字化解读、合规化发展

一、网络借贷发展历程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包括为人熟知的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以及由此演变而来的P2B(peertobusiness)网络借贷。常见操作模式是,借款人在网贷机构发布借款标(借款标类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回报率等),出借人根据借款情况综合判断后出借资金,从而实现网贷机构促成的,与线下融资贷款相区别的投融资行为。

网络借贷起源于诺贝尔和平奖得住尤努斯教授“乡村银行”模式,但是现实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却是发端于英国。年以后,P2P网络借贷业务在美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Zopa网站是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其交易特点在于风险分散,出借人不能将全部资金借给一个对象,平台根据综合评定为双方匹配合适的交易对象,借款利率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据统计,截至年初,Zopa网站已有50万注册会员,出借金额达1.35亿英镑。

年国内首家P2P网贷机构在上海注册成立,年后国内P2P网贷机构进入野蛮发展期。一方面是,网贷机构数量激增、平台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交易金额履创新高,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管机制滞后,截至目前,我国暂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由于风险管理体制尚未成熟,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长期制约着网贷企业发展。数据显示,截至年11月末,全国累计P2P平台数量共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家,约占全行业平台总数的30%。P2P网贷倒闭将引起行业内部进行新一轮洗牌,同时,也倒逼网络借贷监管制度尽早出台。

二、网络借贷现行监管体系

网络借贷兼具重构社会信用体系、促成投融资交易需求的功能价值,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法交叉调整的法域。

(一)法律规范层面:网络借贷的实质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调整。同时,网贷机构因具有借贷信息采集、信息整理、资信评估、信息披露、融资咨询、借贷撮合等功能,并且利用互联网面向广泛人群,与传统的单对单居间服务具有显著差别。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进行业务指导。

(二)主管部门层面:《指导意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此外,在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领域.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履行监管职能,互联网金融行业实施自律管理。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数字化解读

根据《指导意见》中分类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防金融等内容。针对网络借贷领域,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年12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

虽然管理暂行办法为征求意见稿,但基本反映政府部门对网络借贷的基本态度,对于重整网络借贷市场秩序,规范网贷机构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明确网贷机构“一个定位”

我国现行P2P网贷主要有中介平台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三种。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网贷机构所指定的流转人现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再将已形成的债权分拆转让给投资人,典型代表是宜信公司。债权转让模式下,机构直接给借款人放款,使得网贷机构长期处于较大资金压力下,且投资者资金归结于单一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出现问题,所有资金都会受到影响。

担保模式是是指,平台与线下多家小贷公司合作,由小贷机构向平台推荐客户,再由平台筛选出优质项目销售给投资者。同时,小贷机构及担保机构为项目提供连带担保。国内使用这一运营模式的代表性平台为有利网、开鑫贷。担保模式的实质是,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运营而突破放贷杠杆的限制。

目前,中介平台模式是国内外网贷机构的主流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平台定位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负责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二)监管思维实现“三个转变”

1、事先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征求意见稿》适应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准入不设准入门槛,对注册资金、资格资质、从业人数等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强化了网贷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网贷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涉及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还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备案机构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2、行政监督为主向行业自律监督为主转变。《征求意见稿》强调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由省一级的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同时,将省一级金融管理部门职能设定为信息统计、风险监测、舆情管控、信息报送及行政处罚等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全国范围内监管一刀切,注重地方实际情况,允许适当创新。

3、正向许可向“负面清单”转变。从立法模式来看,《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义务条款和禁止行为的负面清单模式。在禁止行为条款集中设置了“十二条红线”,禁止网贷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同时,针对近期e租宝等资产管理公司,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在线下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线上业务与线下业务隔离,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除“负面清单”外的业务行为,网贷公司均可创新经营。

(三)网贷机构应逐步健全“四项制度”

1、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1):网贷机构注册、变更、注销时应及时到金融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电信部门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网贷机构应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3):网贷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网贷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5):除按规定年底审计外,网贷机构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2、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1):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网贷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实名注册用户,并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2):网贷机构不得私设资金池,应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贷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3):网贷机构应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5):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包括三个层次内容,一是监管部门依法向公众披露网贷机构评估及信用记录,如监管机构对网贷机构机构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二是网贷机构披露融资信息及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等;三是网贷机构披露经营信息,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以及机构治理结构、资本情况、审计报告、评估结果等信息;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只要网贷机构勤勉尽职,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那么则借贷风险应由借贷双方承担。

4、健全金融犯罪防范机制

网贷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本着“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对网络贷营造适度宽松环境,采取多层次的监管制度,促进网络借贷事业健康发展:

(一)构建多层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涵盖网贷机构、行业协会、地方监管部门、中央监管部门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作为内部监管,网贷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依据不同的运营方式指定详细的操作规范,以约束员工行为。行业协会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及流程,充分利用其具有灵活、专业、便利的优势指定行业标准及惩罚措施。作为外部监督,应注重宽严适度,加强中央与地方间信息交流互通,要根据地方实际出台相应监督措施,避免出现全国一刀切的现象。

(二)尽快出台网贷监管配套实施细则。从立法层面看,现有规章制度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并且规定得比较简略,需要有关部门尽快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指导实施。需出台细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制度、征信系统管理、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等。

(三)建立网贷机构风险分级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对于网贷机构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分类后,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定、财务稳健的网贷机构,综合采取抽查、呈批审查、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手段,进行相对宽松的监管措施。而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经营异常的网贷机构,则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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