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