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ldquo法务会计rdquo

大学“法务会计”教育者困惑多多,啥原因?

——与“法务会计”教育者探究

于朝[1]

摘要:我国的一些大学先后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已有十五、六年了,但至今“法务会计”教育者们仍然困惑重重:这个方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谁来把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的融合形成“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教材怎么编?、“法务会计”教师哪里找?学生出路在哪?教育者的这些困惑本应在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之前形成答案。没有答案便连续招收本科生——恐怕一般的大学教育工作者、管理者以及教育需求者都会难以置信,但现实就是如此。

如果仅是为了培养具备法学和财会学专业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传统的辅修专业培养模式完全可以承担,无需整出一个“法务会计”方向。如果是为了培养forensicaccounting人才,则可以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因为这一专业方向并不存在上述困惑。

关键字:司法会计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专业舞弊审计复合型人才

引子

年,在北京召开的一次理论研讨会上,一位大学教授就“法务会计”侃侃而谈了一个小时,期间介绍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Accounting的辉煌,比如“会计师是看门狗,法务会计是猎狗”。在回答与会者提问时,教授娓娓道来:“司法会计”是大陆法系用语,“法务会计”是全球通用词语,所以,“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有熟悉ForensicAccounting含义的与会者,请这位教授说一下ForensicAccounting的英文解释,教授便把布莱克法学词典中Forensic的英文解释背了一遍,然后把英文解释翻译为汉语。接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教授双手敲着桌子,自言自语道“可是啊,‘法务会计’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此时,已有大学申请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也有大学把“司法会计”本科方向改称“法务会计”方向。

一、教育部的拒批与“法务会计”本科教育者的困惑

引子中的这位教授为何疑惑“法务会计”这个词从哪里来的。原因很简单:英文ForensicAccounting中,Accounting是指会计,但布莱克法学词典中关于Forensic的解释根本没有“法务的”或“法律事务的”含义。Forensic的英文原意是指法庭的,与法庭审理(辩论)有关的(事物)。根据这一解释,Forensic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类似名词的还有:ForensicScience法庭科学、ForensicMedicine法庭医学等等),但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

这位教授说的有一点是对的:“司法会计”一词确实与大陆法系有关。但是,其与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Accounting是指同一事物。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大陆法系的“司法医学”则称之为“法庭医学”异曲同工。为什么同一事物在不同法系传统中会有不同的称谓——即英美法系为何在专业前冠以“法庭”,而大陆法系却在专业前冠以“司法”?熟悉诉讼法律的专家学者都很清楚:这与不同法系的诉讼理念和规则有关。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其所有专家证言都必须由专家亲自到法庭进行陈述和答辩——这至少说明专家出具证言“都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用于诉讼的非法学学科都被归于“法庭科学”ForensicScience。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为诉讼提供专业证据的专家活动均由司法机关决定,因而会在专业名称前冠以“司法”二字,诸如:司法鉴定、司法会计、司法医学等。我国是以采用“职权主义”为主的国家,所以一直采用“司法会计”称谓,法学界历史上也一直将ForensicAccounting意译为“司法会计”。[2]

既然直译或意译都没有“法务会计”的意思,那么ForensicAccounting是怎么被翻译为“法务会计”的呢?这个问题自前述年提出,至今没有“法务会计”研究者给出科学的答案。事实上,答案早就有了,“法务会计”研究者们也知道了,可一直回避谈及(正如谚语所言:“你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年台湾有家报纸,借助于日文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但这个翻译并不代表台湾学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后者根据台湾的翻译习惯,均将ForensicAccounting意译为“鉴识会计”。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了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研讨会。次年,来自三所大学(其中两所为大学)的会计学者,几乎同时以“法务会计”为题发表了文章。随后,在部分会计学界人士中引发了“法务会计热”,后又影响了一些法学院。接下来就有大学筹划“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了。

年,有大学向教育部申报“法务会计”本科方向,被拒批,[3]随后仍有大学先后向教育部申报这一方向,均遭拒批。于是,一些大学转而向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这一本科方向。据传闻,先后已有三十多所大学通过了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因为连续遭到教育部的拒批,有些人则批评教育部不懂专业教育。[4]更有甚者,后来有财经类大学法学院的负责人竟公然鼓动已经开设这一本科方向的大学联合向教育部施压,但至今没有成功。十多年来,最初大学会计学院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后来则传至一些法学院。再后来不断有的学校加入这一招生行列,也有的学校很快停止了“法务会计”招生。

教育部为何一直拒批“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如果下列与开设专业有关的前提问题都给不出科学的回答,教育部的拒批显然也在情理之中。

1.“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

2.如何融合法学与会计学这两个不同专业的知识,形成“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

3.“法务会计”教材及师资问题如何解决?

4.“法务会计”本科方向毕业生的出路在何方?

这些问题相关大学一直未能做出清晰的回答,可地方教育主管机关却批准了他们“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申请。之后,上述四方面问题在每年召开的“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上都会被提出,可没人回答。十多年来,学者们还发表了一百多篇有关“法务会计专业”教育或教学文章,但也一直无人能够科学地解答上述问题。以至于到了年会议上,已连续招收“法务会计”本科生学校的领导,仍然将上述问题作为困惑在会议上提出。

按照大学设置专业方向的一般要求,教育目标、知识融合、专业教材、专业教师、学生出路等问题,是开设新的专业(或方向)必须明确的前提。如果这些前提问题尚无答案便招生,估计其他大学的教育工作者、教育需求者(学生及家长)会难以置信。

二、培养“法务会计”职业人才是这一方向本科教育的目标吗?

20年前,会计学教授们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的标题都非常诱人,比如:法务会计的国际供给、法务会计理论结构、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等等。读者如果不了解国内外实际情况,可能会形成这样一些感觉:“法务会计”是有国际需求的专业、已经有了系统的学科理论,且将成为21世纪全球会计界的主流。随后一些关于美国的“法务会计”专业已经非常成熟,收入颇高,中国大学应当跟上“潮流”,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说法甚嚣尘上。[5]

这里插述一点背景资料:我国高校自上世纪末大幅度扩招。对已有专业而言,扩招人数肯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很多大学都极力寻找可用于扩招的“新型专业”。在这一背景下,学界有关中国未来需要海量的“法务会计人才”的鼓动,便冠冕堂皇地成为一些大学通过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进行扩招的理由和动力来源。

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大学,最初说的都是培养“法务会计”职业人才。但实际呢?中外都没有被叫做“法务会计”的职业。[6]没有这个职业,却要将培养这一职业人才列为教育目标,这一目标肯定是空洞的,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也是无解的。

于是,有的大学在申报该方向时,改变了表述方法。比如:“培养精通法律、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但给学生的“大饼”却是:“法务会计”是国外的新兴职业,也是中国未来的新兴职业。

笔者曾应邀给多所大学“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过司法会计课程。一次亲身的经历是:在给某大学“法务会计”本科学生授课中,学生递上来的条子中,有两张写着“法务会计”就是一个“骗子专业”。笔者不好当面回应,只能换个话题,给学生们讲解一下如何同时学习好法学和财会学专业知识。为了防止给“法务会计”在校生造成困扰,笔者应邀给“法务会计”学生上课时,只教授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而对学校方面提出的“法务会计”问题,则会建议学校另行组织学者、专家进行小范围的研讨。有的学校采纳了这一建议,请教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协等相关人员,召开了小型研讨会。通过研讨,教育者们搞清楚了“法务会计”的由来和本质。

当然,国内外没有“法务会计”职业也不要紧,一些学校会把实务中各种需要同时运用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岗位,统统描述为“法务会计”职业。这又引起一些学者、专家的质疑:“法务会计边界”在哪里?总不能把需要运用财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都称谓“法务会计”吧——这还有法律职业吗?也不能把每天都在履行法律职责的会计人员都改称为“法务会计”吧——那还有会计职业吗?然而,这类问题仍然是:只有人提问,没人回答。

顺便介绍一下,教育部批准的“司法会计”本科方向,其培养司法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是实际存在的。由于这个行当中外都有,所以不会产生类似“法务会计”教育目标的困惑。相比之下,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显然是教育者们想象出来的。

三、“法务会计”是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融合的结果吗?

对主张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多数教育者来说,其想象中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往往很简单:给大学生分别设置法学和会计学的骨干课程,就能够培养出既懂法学又懂会计学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但在招生后才发现:法学教学与财会学教学分属不同专业,如何将二者“融合”成“法务会计”专业知识?这种“知识融合”应该由大学生自己完成还是应由大学教师来完成?形成这类困惑的背景是:既然称作“法务会计”专业,那么只有将法学和会计学“知识融合”后形成“法务会计”专门知识,才能实现培养具有“法务会计”特色人才的教育目标,否则,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岂不成了虚名!

事实上,如果仅是为了培养既懂法律知识又懂会计知识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完全是多余的:我国上世纪就已实行大学辅修专业教育模式,这其中就包括了法学与会计学的相互辅修。

大学涉及法学、会计学的辅修专业教育中,通常是法学院安排大学生主修法学专业,辅修财会学专业;会计学院(或经管学院、商学院)则会安排财会学专业为主修,辅修法学专业。这两种辅修方式都是为了扩展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为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提供基础性教育。这类辅修专业教育模式的目标也是很明确:培养具备财会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或者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财会人才。换句话说,这类辅修专业设置并不要求培养能够融合这两个专业知识的特殊专业人才,因而大学设置此类辅修专业,也就不会产生将两专业“知识融合”的需求。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或会计学院,明明只是开设了辅修专业课程,却硬要冠以“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名不副实。

这里可能需要介绍的是:现实中,中外确实存在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这两个专业知识的学科,比如:司法会计学、会计法学等。前者属于法学边缘学科,后者属于交叉学科。司法会计学属于法学中证据法学的一个分支,而非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是综合运用相关法学以及财务学、会计学等学科的成果,研究诉讼中的司法会计活动规律,提出司法会计对策、方法、规程、规则等内容的法学边缘学科。从实务角度看,司法会计活动是在诉讼法律思维指导下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过程,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员既包括司法会计师,也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这种理论与实务需求,决定了司法会计专业需要完成对相关法学和财会学的“知识融合”,形成新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学科。“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而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不仅适用于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还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以及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此,早在四十年前,司法部就将司法会计课程列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大学经侦专业,则会将司法会计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借鉴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教学、实务的历史经验,将法学与会计学的“知识融合”任务,无论赋予大学生或授课教师都是难以实现的。这类“知识融合”任务当交由司法会计学者通过专门的科研工作来完成。在研究提出系统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后,再由教师通过不同途径学习、吸收,并通过专业教学灌输给大学生。

总之,如果大学的教育目标不是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那“法务会计”教育者也就不需要考虑所谓“知识融合”问题了;如果是按照ForensicAccounting原义来培养司法会计人才,那么这个困惑也早已解决——这类“知识融合”早已由我国司法会计学者完成,也早已作为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的理论支撑。

三、“法务会计”教材与教师问题为何难以解决?

高等教育的常识告诉人们,任何一类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都会涉及到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也理当如此。但现实中,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Accounting尚没有提出相对独立的学科理论,借ForensicAccounting来宣扬的“法务会计”自然也就缺乏专业理论。这一状况使得我国大学在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遇到无法解决的麻烦:专业教材如何编写?专业教师哪里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教材的实际编写情况。

先说国外的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了《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科书。该教科书是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少量介绍法庭会计活动内容。他们后来出版的ForensicAccounting教科书与FraudAuditing教科书体例基本相同:(除了基本概念外)都是由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法庭会计这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法庭会计”部分除了概念外,仅包括向法庭提供报告及出庭的规则。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内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一直将“法务会计”作为“舞弊审计”理解,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所讨论的内容,也都是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而非是所谓“法务会计”专业问题。

再看国内教材。我国已经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约有30本。这些书籍的实际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成四类情形:

一是,完全的会计学教材,仅是在书名和序言中提到“法务会计”一词;

二是,完全的司法会计学,仅是将关键词“司法会计”变成“法务会计”;

三是,完全的舞弊审计教材,仅是将舞弊审计称之为“法务会计”;

四是,按照国外“舞弊审计+法庭会计”的教材体例编写,但将国外教材的“法庭会计”部分换成国内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只是把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变为“法务会计司法鉴定”等)。

上述四种情形中,除了承袭英美法系国家“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材模式外,其他三类情形其实都有各自的明确的学科理论属性——会计学、司法会计学、审计学,而非所谓“法务会计”教材。即使采用“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材模式,其“法庭会计”部分也会用国产的“司法会计鉴定”所替代,整个一个杂烩。

无论采用哪种“法务会计”书籍,都会导致“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在设置专业课程时的捉襟见肘。为此,大学在本科方向开设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时,有的采用司法会计学课程取代,有的采取开设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的“法务会计”课程,也有的干脆直接以舞弊审计课程代替——而将“法务会计”列为“实践课”。换句话说,大学“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均不开设所谓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本科方向可以开设的系列专业课程包括四门:《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对策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司法会计师业务》,且出版社为每门课程都准备了专业教材。司法会计专业既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又具备开设系列专业课程的教材,这也可能是教育部当年批准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的重要依据。

关于教师问题:根据前述法务会计书籍内容,如果不采用司法会计课程取代“法务会计”,所谓的“法务会计”课程,其不缺乏教师——会计学、审计学教师都可以承担。如果采用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取代“法务会计”,还真的存在师资难题: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师资的培养机制,这导致会计、审计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在理解把握通过“知识融合”所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方面会出现困难。为此,笔者多年来也一直呼吁相关机构举办司法会计师资培训班。

四、“法务会计”毕业生的出路

尽管中外都没有专门的所谓“法务会计”热门职业,但同时需要运用法学和财会学知识的职业岗位却很多(且仍然在增长中)。因此,大学在法学院或财会学院开设财会学或法学辅修专业,对培养此类复合型岗位人才很有意义。

实际上,随着法学和财会学教育内容的不断扩充,按照目前我国大学法学和财会学专业学制模式,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学习和掌握好其中一个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已经是很困难的事情了。只有少数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才能适应辅修专业的学习。这就决定了是否选择辅修专业,应当由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定,而不应通过所谓的“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强制大学生同时修法学和财会两个专业的骨干课程。同时,以“法务会计专业”为名的本科方向,往往难以明确主修或辅修专业。这种非辅修的混搭模式教育,会导致大学生无论法学还会计学专业的知识都不够扎实。结果往往是:法学方面不如法科学生,在财会学专业也不如财会科的学生。两个专业都没有学好,显然会给学生的出路带来麻烦,于是便产生了这一方向的本科生“出路在那里”的困惑。

关于“法务会计”学生就业率问题,如果不考虑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虚数”,实际就业(含考研)主要还是靠学生的学习能力(或许还包括家庭资源),与其是否是“法务会计”方向毕业的毫无关联。笔者作为合作研究生导师期间亲历的一个例子是:一名会计本科专业毕业被保送读法学硕士,毕业时已通过“双证”(司法职业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获得高薪岗位。也许有些可惜,假如这位研究生读的是“法务会计”方向,完全可以作为宣扬“法务会计”的就业案例。

通过“双证”固然是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一个好办法,很多院校在招收“法务会计”本科生后也特别强调让他们早早去考“双证”。这肯定不现实。因为能拿到“双证”只能是凤毛麟角——即学习能力特别强的学生。笔者所认识的“双证”朋友都是学习能力非常强的人,他们中没有一位是学“法务会计”的。

五、结束语:法律与财会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以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法学和财会学为主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岗位会越来越多。比如:律师行业目前就已经出现以专司金融、税务、海关、经济犯罪等类型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早已存在以从事司法会计业务为主的事务所;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也都分别设置了涉及不同经济门类的办案部门。这一背景下,如果以“法务+”推算,大学似乎可以设置N多“法务+”本科方向,但这并不符合大学本科教育的趋势。

大学通过辅修专业(或跨专业方向研究生教育)设置,可以解决法学与财会学专业的知识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当然,大学非要把具有法学与财会学专业复合知识的人都称之为“法务会计”,笔者也就无话可说了。因此,笔者还是想建议法学院开设财会辅修专业,培养熟悉经济及管理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会计学院(及管理学院、商学院)则通过开设法学辅修专业,培养熟悉法律知识的财会人才,以解决好大学生的考研及就业问题。当然了,作为长期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作者,笔者更希望有条件的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以期培养司法会计人才或熟悉司法会计业务的法律、财会人才。

作者后记:

本文旨在展示“法务会计”教育者们提出的困惑,讨论这些困惑的由来,提出建议。笔者基于以往遭受学界少数人“群殴”的历史教训,做两点题外说明:

一是,本文不惜违背“学术规则”,在涉及具体学术事件方面没有列出涉及的具体人或单位。正所谓“对事不对人”,“说事不说单位”,毕竟很多玩“法务会计”的学者、专家都是有其难以言表的原因的,也请勿对号入座。

二是,假如有“法务会计”学生看到,请不必焦虑。虽然学不到“法务会计”,但毕竟学校通常都会安排法学和会计学的骨干课程。学好这些非“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对适应未来的岗位还是有益的。“既来之,则安之”。

附:某“法务会计”毕业生的网文()

标题:《XX法务会计:一场忽悠一场梦》

(笔者注:毕业生的这篇文章原标题中明确指出的一所学校名称,笔者曾在到该校给培训班连续授课六周,还算熟悉,这里以“XX”取代校名)。

各位学弟学妹,亲们:

终于毕业了,至少在形式上,我们是毕业了。现在可以对大家说说心底话儿。吐一吐经过四年的时间对XX法学院的真实感受。祭奠我和你的青春与伤感,也促使人们反省我们的教育制度和专业设置。

法学院的老师们以其特有的忽悠劲和想象力,摆弄出一些实际上特有的专业,法务会计就是其中之一。还有法务金融,据说接下来法务别的。法务N.所谓法务会计,说穿了,就是法和会计的杂合。或者说。既不是法学也不是会计,或者即是法学也是会计。因此,学生必须学习法学和会计两个专业的很多课程。由于它不是一个内在有机的东东。结果是学生学了,很累很累,因为你同时要考两个专业的很多证。结果却既不如法学的学生,也不如会计专业的学生。

内在有机的法务会计目前还没有,世界上只有美国有(编者注:其实美国也没有),但是,在美国,它也是饱受争议、处于尝试阶段的东西。美国的文化、体制和中国完全不一样。我们就这样把它设为一个专业方向来统一招生。进来了许多学生,把高等教育当生意来做!

法务会计在教育部也不是一个目录中有的东西,你考研时无法选择法务会计,只能选法学或会计。你毕业时,只能要么是法学人,要么是会计人。但是,你却不如真正的法学人或会计人,你毕业后三到五年还要自己去比别的专业花更大的努力去改变自己的知识结构,成为一个法学人或会计人!!!这三五年恰恰是人生的关键时期,你却要花费时间改造自己的知识结构,输在起点上。当然,少数人可以拼爹,就没有关系。

法务会计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课程设置是培养人才的关键哦)也是子虚乌有。法务会计学就是——其实是不如会计学,同样,舞弊审计就是——其实是不如审计。其它的几门核心课程莫不如此,那,为何不去学会计或审计呢,之上可以旁听呀。干嘛要浪费时间学这个奇怪的东东!

在看看实践教学环节吧。很多实践课时会计学院的老师来开设,那干嘛不直接上会计专业呢!毕业论文也只能偷偷要求学生写法学方面的题目,因为,法学院没有一个老师知道、懂这个。呵呵。

毕业实习,你要么去会计所等于会计有关的地方。要么去与法学有关的地方。会计报表等你看不懂,所以很少单位接受你。有的去了,也很快让你走。

法务会计的就业率是不用担心的,我们都是被就业,法学院报上去的就业率一定很高。他们有的是邪招。比如,不提交三方协议就不给参与毕业论文答辩,哪怕是假的,还是有很多学生提交了就业协议。不参加答辩,直接就输在起点上了,只好交协议。

他们以特有的不严谨和随意在办学、办教育。家长们不懂,每年进来的人依旧还是很多!!老师们收入很高,至少部分老师们是这样,但是,却忘记了一个古训:误人子弟!

再见了,亲们!受伤害与被忽悠的学弟学妹们。自己努力吧!

[1]于朝(—),退休检察官。原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专业指导小组组长、高级检察官。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司法会计学研究所首席专家。

[2]比如:我国大学司法会计课程的英文名称通常为ForensicAccounting,而不是JudicialAccounting。

[3]同年,教育部批准了“司法会计”本科方向。

[4]笔者不这么看。从后文就可以看出,教育部显然比一些地方教育官吏更熟悉专业教育。

[5]让一些”法务会计”教育者纳闷的是:早年倡导“法务会计”的学者,分别来自于在财经类专业有一定影响的大学(有两位是会计学院领导),可这些大学至未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

[6]与此同时,中外都有从事司法会计(法庭会计,ForensicAccounting)专业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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