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编基于组织视角的

作者:张艳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年第2期

原文标题:基于组织视角的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机制研究

研究背景

并表管理是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以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为核心。目前我国所采取的是以调整股东关系为内容的“消极规制”模式,而非“集团组织法”模式。这一重“行为法”轻“组织法”的规制思路虽可适用于一般企业集团,但对强风险外溢性的银行集团并不匹配。组织法维度保障机制研究的缺位弱化了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手段,并直接影响了管理效果。目前在组织法层面,我国银行集团并表管理实践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并表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例如母行对附属机构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组织架构。(2)并表管理的管理机制仍有待完善,风险管理力度仍需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银行集团几乎悉数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导向下,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的业务形式亦呈现日益多元化和高风险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如何在组织法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手段上保障母行并表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进而控制集团的总体风险,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鉴于目前重“行为法”轻“组织法”的规制思路已无法满足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需求,本文从组织视角出发展开对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深入研究。一方面,银行集团应在组织机构上设立能够承担并表管理职责的机构;另一方面,银行集团应在组织机制上构建能够有效实现直接性管理的手段。

第二,学术观点的创新。在组织机构上,母行董事会宜单设并表管理委员会或将并表管理职权授予既存委员会(对内授权),并通过设立集团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层授权(对外授权)。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首席风险官是并表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点。应考虑突破附属机构选择权赋予母行直接性管理手段,依据与风险管理的紧密关系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对直接性并表管理手段进行类型化构建。

研究发现

第一,并表管理法律问题本属于银行集团公司治理范畴,根据企业集团法的一般法理,集团应在并表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方面享有组织自由。然而行业属性使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因此其治理效果不仅影响公司利益,而且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乃至金融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上述特殊性为监管法介入银行集团公司治理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特殊监管规则叠加于企业集团法的一般规则之上,共同形成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法律框架。监管法在限缩银行集团母行组织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母行范围更广、密度更高的积极管理任务,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集团层面的风险识别、监测与控制。根据“支配与责任一致”原则,监管法要求母行承担整个银行集团遵守监管规定的责任。这突破了母行董事会的自我负责原则,其责任及于整个集团。

第二,间接性管理手段导致附属机构享有选择权,即对并表管理的拒绝权。选择权是法律针对集团利益与从属企业利益之间私利益博弈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并表管理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公共利益在银行集团的利益衡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公共利益的规范类型中,基于防御公共利益受损而限制财产权属公共利益的消极行使,一般以“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为典型法律表达方式。在银行集团中,若仍赋予附属机构一般集团法制中的选择权,使其能以自身利益受损为由拒绝转化集团层面的并表管理要求,则可能酿成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甚至严重威胁金融安全。公共利益既可作为被评价的客体,亦可作为评价其他利益的标准。以金融安全为内容的公共利益与附属机构财产利益分属不同的利益层级,在利益衡量中,前者应为后者的边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更有效地管控集团风险、贯彻集团的统一风险管理要求,亟需通过突破从属企业的选择权来为母行创设更为直接和强势的管理手段。

第三,直接性管理手段的特点是在特定情况下突破附属机构选择权,即附属机构董事会不得以自身利益受损为由拒绝并表管理。传统企业集团法中主要存在三种直接管控手段,一是德国事实型企业集团中的损害补偿制度。据此,控制企业可对从属企业实施不利影响,但前者必须补偿后者因此遭受的损失,且最晚于行为发生的会计年度结束时完成,否则该管理行为非法,将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源于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罗森布鲁姆学说”。据此,控制企业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突破从属企业利益的界限:(1)企业集团有稳定结构;(2)已将从属企业编入整合且长期的集团政策;(3)可预见从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系统性损害,其亦可从中获利;(4)从属企业的存续不会因此受到威胁。三是德国契约型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的“指示权”和从属企业的“遵守义务”。据此,后者负有遵守前者指示的义务。

启示与政策建议

并表管理以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识别与控制为核心,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应在组织机构与组织机制方面保障并表管理能够兼具效果与效率地开展。

1.对董事会来说,母行董事会肩负的职责迫使其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授权的机制安排。在对内授权层面,董事会应酌情单独或合并设立专门委员会,建议单设并表管理委员会或将并表管理职权授予既有委员会(例如战略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对外授权层面,建议我国银行集团母行董事会尽快设立负责并表管理职责的机构,构建完整的授权链条。

2.对监事会来说,应在组织机构上尽快消除监督逻辑中的自相矛盾之处,应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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