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三部委联合发文增设砂土石料专票代

近日,国税总局、住建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发文,推进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下一步将解决“存在取得抵扣凭证难、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将成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

1、增设专票代开点: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2、“甲供材”一律适用简易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

3、严格落实“政策红利”: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4、强化税收检查: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合规意识

(四)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引导建筑企业从供应商筛选、内控机制建设、采购合同规范等方面完善流程,规范采购渠道和财务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合理降低税务负担,以营改增试点推动建筑企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合同各方要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分享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实现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成效的最大化。

(七)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建筑行业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改善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诉求和行业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九)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各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年9月6日

为了协助广大建筑企业朋友们有效控制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拟于:

10月17-18日(16日报到)在厦门市白海豚大酒店(五星级)举办“第十七期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暨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培训班”

10月26-27日(25日报到)在重庆市君顿两江酒店(四星级)举办“第十八期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暨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培训班”

两天培训内容涵盖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15大涉税疑难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税收风险分析及筹划要点

二、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和最后结算的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发票开具、计税方法选择、合同节税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

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五、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六、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涉税处理

七、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的账务调整技巧及资质共享新项目的财税风险管控

八、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九、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

十、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筹划要点

十一、建筑企业招投标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

十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孙公司)施工(资质共享)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项目的法律、税收风险及其管控策略

十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发票使用和开具

十四、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处理

十五、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中的税务管理

本次培训班由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内知名财税筹划专家肖老师主讲。

诚邀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

浙江度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一、培训特色

突出实际操作,避免空洞理论

二、培训对象

建筑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合同管理、法律部负责人、财务经理、税务经理、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和涉税咨询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一)第十七期(厦门)

时间:10月17-18日(16日报到,报名截止10月12日)

地点:厦门白海豚大酒店(五星级),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路号,电话-

住宿费用:元/间(均含双早),房间面积约30平方米

(二)第十八期(重庆)

时间:10月26-27日(25日报到,报名截止10月20日)

地点:重庆君顿两江酒店(四星级),重庆渝北区北部新区龙帆路1号,酒店电话-

住宿费用:元/间(均含双早),房间面积约30平方米

四、报名与缴费

1、学习费用:元/人

包含:培训、师资、教材、场地、报到当天晚餐/培训第1天/第2天的中餐和晚餐,以及增值税发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优惠措施:同一单位缴费5人及以上的,优惠价八折

3、缴费方式:报名截止日前将款项汇至公司账户

户名:浙江度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三墩支行

账号:120230991

4、咨询与报名

1)第十七期(厦门)报名

电话咨询

固定-

(孙老师)

15757185(万老师)

(卫老师)

手机端在线报名

长按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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