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近日,英国驻华大使馆表示:基于近期新冠疫情的控制情况,在所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部分英国签证中心现将重开运营。重启服务的第一阶段,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四地的签证中心于6月1日起开始恢复运营。所在地的签证中心开启的具体情况,可联系:VFSGlobal( 近日,西班牙驻沪总领事馆恢复受理长期签证。无论是持因私护照还是因公护照的申请人,申请长期签证都需本人通过领馆邮箱cog.shanghai.vis
maec.es,确认签证类型、所需材料及预约递送材料的时间。前往领馆递交材料需确保随申码为绿码,领馆不接待非绿码人员。短期签证仍处暂停状态。希腊 6月15日起,希腊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9国游客开放入境。游客可从雅典和萨洛尼卡入境,入境后将被随机取样检测,无须隔离14天。首批29国还包括澳大利亚、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北马其顿、保加利亚、德国、丹麦、瑞士、爱沙尼亚、日本、以色列、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黎巴嫩、马耳他、立陶宛、黑山、新西兰、挪威、韩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和芬兰等。埃及 根据埃及移民局官方网站通告,该局所有部门于6月1日(星期一)起正式恢复办理业务,要求前往办理业务人员均需配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日本 5月27日零时起,印度等11个国家被日本列为新增入境限制国。根据日本目前的入境限制政策,持中国湖北省、浙江省签发护照者及入境日本前14日内曾到访或居住在以下国家(地区)的外国人原则上无法入境日本(有下划线的国家为新增)。 一、亚洲: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中国(含港澳台地区)、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 二、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三、北美:加拿大、美国。 四、中南美:阿根廷、萨尔瓦多、安提瓜和巴布达、乌拉圭、厄瓜多尔、哥伦比亚、智利、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多米尼加、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巴拿马、巴哈马、巴西、玻利维亚、洪都拉斯、墨西哥。 五、欧洲:冰岛、爱尔兰、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安道尔、意大利、英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北马其顿、塞浦路斯、希腊、克罗地亚、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尔维亚、捷克、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匈牙利、芬兰、法国、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黑、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摩尔多瓦、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卢森堡。 六、中东地区:阿富汗、阿联酋、阿曼、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 七、非洲:加纳、埃及、佛得角、加蓬、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求斯、吉布提、赤道几内亚、摩洛哥、南非。 5月27日后到访印度等11国的持日本永住、日本人配偶、永住者配偶、定住者资格者及无在留资格的日本人配偶、子女等也无法入境日本,特别永住者除外。请注意即使在上述国家(地区)不入境转机,也无法入境日本,将会被遣返回出发地或转机国(地区)。目前上述所有入境限制政策的结束日期尚不明确。印度 印度内政部5月30日发布命令,6月1日至30日开启新一阶段全国防疫封锁,主要包括:暂不恢复国际商业航班;每日晚9时至次日早5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宵禁等。 请在印中国公民务必再次核查所持印度签证是否有效。印度签证有效期与停留期系同一概念,签证有效停留天数通常为30天、60天、90天或天,每次入境的签证停留期不能超过签证有效期。 请注意检查所持印度签证是否须办理延期或离境许可,如已办理延期或离境许可后又过期的,仍须再次向印度移民局(FRRO)继续申请签证延期或离境许可。在印中国公民应确保所持印度签证或离境许可处于有效期,以免发生离印受阻、无法登机或可能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等情况。如需帮助,可联系:在线申请印度签证延期,移民局网址: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5月26日签发了第79号政府决议,宣布7月1日起,越南政府将对80个国家公民实行电子签证,部分国际口岸接受电子签证持有者入境。决议公布允许使用电子签证的国家名单和接受电子签证持有者入境的口岸名单。在公布的名单中,包括持有中国护照的公民(新版E字头护照不予发放)。 同时,越南媒体还公开了允许出入境人员使用电子签证的国际口岸,其中包括8个空港口岸、16个陆路口岸和13个海运口岸。巴西 5月22日,巴西总统府民事办公室、司法与公共安全部、基础设施部及卫生部联合颁布第号文件(废除4月24日第号文件、4月28日第号文件、4月29日的第号文件),决定自5月22日(星期五)起30天内,限制外国公民通过陆海空口岸入境巴西。有关入境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巴西籍公民;(二)获得巴西居留的外国人;(三)经认定的供职国际组织的外国专业人员;(四)巴西政府认可的外国工作人员;(五)巴西公民的外国籍配偶、伴侣、子女、父母或监护人;由巴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授权其入境的外国公民;国家移民登记卡RNM持有者;(六)从事货物运输人员;(七)不离开国际中转区且所前往的目的地国家允许其入境的国际中转旅客;(八)在巴西境内做技术经停且无需下机的外国人。公告中遗漏的情形将由司法和公共安全部裁定。违反有关措施者将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立即被驱逐或遣返,或将被取消避难请求。中国香港 至5月28日,香港特区政府已豁免26类由内地、澳门或台湾抵达香港人士须接受强制14天检疫的安排。 现时由内地、澳门或台湾抵达香港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及其他地区旅客),除了在《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下获豁免的人士外,必须在指定地点(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强制检疫14天。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已根据《规例》第4(1)条,豁免以下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1.跨境货车司机及必要的陪同人员; 2.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机及必要的车务人员; 3.须往返本港与内地、澳门及台湾履行其职责的机组人员; 4.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5.须处理有关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6.货船船员(豁免只适用于与货运业务相关的货船); 7.渔船及收鱼艇船员(包括内地过港渔工); 8.由香港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向居住于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机构的相关人员; 9.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公营房屋工程及机场管理局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或物料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内地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10.为应对9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11.居住于内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进口商的职员; 12.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 13.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其原料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14.证明属居住于沙头角内地范围的香港居民类别人士; 15.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员:a.在内地设有厂房并且为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拥有人及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b.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16.负责押运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往来澳门的保安公司职员; 17.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人员: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18.医院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50名人员; 19.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效《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在内地提供医疗及牙医服务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20.与政府合作进行动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兽医、兽医学者及相关专家; 21.在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建造业人员: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提供与建造业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22.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于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后从当地返港;或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从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于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相关机构载于: 23.香港的公营研发机构(即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汽车科技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和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或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户,每间最多可有两名人员包括拥有人及/或全职雇员获豁免;及该等人士需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进行以下其中一项与研发相关的活动:a.与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实地进行研发工作;b.选购必要的物料或设备,以支持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在香港进行的科技研发工作;或;c.监督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科研设施的运作 24.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注册的执业单位之执业会计师、合伙人、董事或雇员,而该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内地为在认可证券市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章)附表1第1部第1条的释义)上市而有内地业务的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以协助该等公司履行规管其公司或业务的有关条例或其他规管文件下的责任; 25.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于联交所提交申请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务往来内地及香港。公务目的需获联交所认可,对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属必要及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指明公务目的包括:a.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b.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覆核聆讯);及c.往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后回港; 26.在内地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章)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C章)(《规例》)第4(1)条,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1.该人或该类别人士进入香港:a.对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属必要;b.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c.对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d.对其在香港任何根据《教育条例》(第章)注册的学校接受幼儿、幼稚园、小学或中学教育属必要,或对提供该等教育属必要;e.对任何人为第(d)节所述目的而安全进行行程属必要;或f.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 2.该人或该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