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彤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回顾应用实践及

文章从法务会计的最初出现、法务会计相关学术文献的发表情况、法务会计学术交流、国际“四大”及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务会计服务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深入剖析了法务会计在我国得以出现与发展的法律环境因素,最后对我国法务会计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文章认为我国要充分借鉴学习国外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与先进理念,以助力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务会计;回顾;展望;司法会计;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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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回顾及应用实践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与技术,以舞弊与经济犯罪活动所引起的资金非正常流动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会计相关资料的调查获取有关的证据,并将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并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侦查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自从上世纪末进入我国以来,历经了二十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不为人所知,不为人所认可,到如今已经成为会计学的一个新的领域与新的分支,在我国国家法治建设中,在反舞弊、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四大”及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鉴定服务领域;越来越多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士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在我国的诉讼法庭之上,为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量的提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基于此,梳理、回顾我国法务会计二十年来的发展成果,并进一步展望法务会计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回顾

1.我国最早出现的法务会计文献。目前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最早发表出来的法务会计文献是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盖地教授的《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法务会计》()。盖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人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确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务会计的环境会越来越好,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将会日益被社会所承认、被人们所认识,法务会计也必将成为我国21世纪的最热门职业。为适应新世纪的要求,高等会计教育要顺应潮流,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我国检察机关早自年就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目前我们可以查阅到我国最早被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采信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邓安薇、宋顺文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出具的裁定书中涉及到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

2.法务会计相关学术文献的发表情况。本文以“中国知网”为数据来源,将分别梳理学术期刊刊载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硕博士论文以及法务(司法)会计相关的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出版发行情况。

(1)学术期刊刊载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继盖地教授之后,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教授和其团队先后在《会计研究》发表了《我国会计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和《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由此拉开了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热潮。根据统计,年“中国知网”收录的法务会计文献有5篇,年达到最大值篇,随后出现逐年缓慢下降的趋势。另外根据“中国知网”用户的下载量和被引用的数量统计,法务会计领域排名前10位的经典文献,有6篇论文发表在《会计研究》。

(2)硕博士论文的发表情况。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年至年篇有关法务会计的硕博士发表论文。年有2篇;随后论文的发表数量逐年增加,到年达到最高值18篇。在年至年之间,每年的硕博士论文都在10篇以上。“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司法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是法务会计相关硕博士论文中最常见的主题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专家证人”“财务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是法务会计相关硕博士论文中最常见的关键词。另外篇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硕博士论文出自全国63所高校。这些高校主要包括江西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山西财经大学。这些高校也是我国法务(司法)会计研究水平较高的院校。

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学术专著出版情况。二十年来我国出版发行的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关的学术著作和教材也非常多,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主编的《法务会计基础教程》()是我国出版发行最早的法务会计教材;何联升撰写的《司法会计鉴定学》()是我国出版发行最早的司法会计著作;黎仁华教授撰写的《法务会计概论》()是我国出版发行最早的法务会计学术著作;于朝是撰写出版司法会计相关著作最多的作者;张苏彤是撰写出版法务会计相关著作最多的作者。

另外,我国学术界还召开了多次有关法务会计的全国性研讨会。年8月首届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截至年末,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累计收录论文篇,促进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目前,我国在法务会计方面与国际其他国家的交流比较少,需要提高力度。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

1.国际“四大”及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

(1)国际“四大”法务会计的实践。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我国建立了分支机构,提供全面的法务会计服务。舞弊调查、舞弊风险管理、计算机取证和反腐败咨询四类业务是国际“四大”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代表了法务会计实践的趋势。

(2)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本文以年业务收入排行前位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为调查对象,通过访问其网站调查了解了会计师事务所应用法务会计的情况。在我国年排名前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34家会计师事务所应用了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相关业务。在这34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除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类似国际“四大”较为全面的法务会计业务之外,其余的33家会计师事务所只是提供了单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借鉴国际“四大”的有益经验,在舞弊的调查、舞弊风险管理以及计算机取证等非诉讼领域拓展新的业务类型。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来自北大法宝案例库的数据。为了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我国诉讼案件审理中的运用情况,本文以“司法会计鉴定”为关键词,检索到了自年至年末“北大法宝案例库”收录的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全部62个案例。

(1)“北大法宝”案例库中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案例情况。在年以前,样本案例中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情况较少,从年至年20年间,检索到2个案例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占样本总数62的12.98%。从年起,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案例数开始快速增长,至年末,五年间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0.66%。自年至年五年间,检索到个案例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占样本总数62的87.02%。由此可以看出,自年以后,我国诉讼活动中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例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原因有三:第一,经济案件大量出现,查办经济案件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第二,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第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2)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的案由。司法会计鉴定在不同案由的诉讼案件中运用的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运用的情况最为普遍,其案例数要占到样本案例总数的68.71%;民事诉讼案中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例数占比为29.49%,这两类案由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例数占比达到了98.2%。司法会计鉴定在知识产权诉讼案、行政诉讼案、执行案和国家赔偿案中运用的情况较少,在这四类案件中的占比仅仅为1.8%。

(3)刑事诉讼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三类罪名的诉讼案中运用的情况最为普遍,占刑事案样本案例总数的90.11%,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占比为52.52%;“侵犯财产罪”的占比为19.59%;“贪污贿赂罪”的占比为18.00%。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做进一步细分,发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三类罪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最多,占该类罪名的比率达77.33%。

(4)民事诉讼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和“物权纠纷”三类民事诉讼案中运用的情况最多,这三类民事纠纷案例数占民事案例总数的88.49%。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比高达71.49%。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这类民事纠纷案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现,“合同纠纷”案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例数最多,占该类民事纠纷案例数的88.56%,占民事纠纷案例总数的63.31%。“合伙协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五类民事纠纷案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最多,占“合同纠纷”这类案例总数的72.18%。

二、我国法务会计得以出现与发展的法律环境因素分析

(一)诉讼制度的变革为法务会计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

法务会计之所以能够得到认同与发展与我国的诉讼制度自上世纪末开始从传统的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融合的转变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诉讼立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诉讼制度改革呈现出两方面的趋势:一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融合;二是追求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比如,年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院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开始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诉讼制度转变。年《民事诉讼法》与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较,在起诉、上诉及再审等方面均注意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原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全面负责收集和调查证据”,修改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主要负责审查审核证据”,从而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法院包揽诉讼,到扩大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只审查核实证据,这是我国在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借鉴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与做法的结果。

再比如,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也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特点。这次《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的修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一亮点在此次修法中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严禁刑讯逼供机制构建等方面,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一贯倡导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事实上,我国在年《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无罪推定精神”“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年《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诉讼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所存在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弊端,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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