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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被识别为非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账户,金融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1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被调查

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共7章44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定义、个人账户尽职调查、机构账户尽职调查、其他合规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是经G20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中国化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将被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其中包括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所开立的金融账户。这样,那些没有足额纳税的金融资产将因此“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我国计划在今年内完成对万美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存量高净值金融账户尽职调查,年底完成对万美元以下非居民个人存量低净值金融账户以及所有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账户余额万美元成为我国高净值人群的界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账户余额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不会纳入信息交换范畴。相比较而言,高净值人群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是重点,是优先收集和交换的对象。

据介绍,在尽职调查程序上,《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实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

青岛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刘建华说,将消极非金融机构纳入尽职调查范畴,是《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根据规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将会由金融机构按年汇总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并最终将前述涉税信息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对于我国居民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并不会收集和报送其账户信息。德勤中国高级税务经理康婕提醒,当账户持有人同时为中国居民和他国(地区)居民时,也会被纳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将其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相关居民国的税务机关。

2信息更透明,合规性要求更高

康婕表示,当下各国政府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强烈,国际税收信息日趋透明,拥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个人应该重点考虑税收合规性——试图继续隐匿境外金融资产逃避税务机关调查的做法,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很难行得通了。

对此,禾兑天下咨询公司CEO王亭喜表示非常赞同。王亭喜近年来一直在从事CRS的研究以及相关的培训工作,接触了大量的相关客户。王亭喜分析,高净值人群的很多收入都分布在海外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避税港和低税区,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导致我国对属于我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收入没有实现及时、足额征收。加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主要体现为便于携带和转移的金融资产,且大多通过海外信托和海外大额保单等金融资产形式隐藏在海外,我国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很难准确掌握这些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国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准确掌握高净值人群的各种金融账户的信息,从而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坚实基础,合规性要求随之提高。

了解到境外金融账户将可能全部“浮出水面”,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早就坐不住了。仅最近一段时间,王亭喜就受邀为十几家银行、保险、信托和第三方财富机构开展了有关CRS的几十场培训。通过培训中的互动交流,王亭喜明显感觉,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和CRS等全球税收征管网络的不断收紧,高净值人群对税务合规性的要求愈发强烈。让王亭喜印象深刻的是,在珠海一场多人的培训中,有十几名外籍华人专程从加拿大、英国和法国等国家赶来听课。后来一问才知道,他们的金融资产遍布全球,对CRS以及中国可能采取的措施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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