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0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查看网址: 二、学习内容
学习课程的安排以更新知识为宗旨,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新政策、新法规及新制度的解读为主,包含会计理论、实务操作、税收知识、党建知识等等,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学习课程。
三、学习方式
依托中华会计网校远程教育网络进行网络学习。网址:白癜风专科医院咨询北京白癜风最佳治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