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十金融资产转移致同

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9的趋同。核心变化内容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施,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将就新金融工具准则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新旧对比、概念及适用范围、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套期会计、列报与披露、新旧衔接、行业影响及新准则应用实务案例分析等。

本期继续解读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金融资产一部分、保留的服务及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

按照相对公允价值分摊账面价值:

按照转移日因继续涉入而继续确认部分和不再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分配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分配至不再确认部分的账面金额(以转移日计量的为准);

不再确认部分所收到的对价。

如果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CAS22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不再确认部分的金额对应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保留的服务

如果某项交易采用继续涉入法,且要求转出方为资产提供服务,但未收取足额的服务报酬,则应按该资产被终止确认的程度,而不是按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一项服务负债。

三、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实务中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致同新金融工具准则系列解读的往期回顾: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九):金融资产转移——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六十三)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八):金融资产转移——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六十二)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七):金融资产转移——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六十一)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六):金融资产转移——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六十)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五):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九)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四):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八)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三):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七)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二):核心概念及适用范围——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六)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五)

致同解读:《CAS24套期会计》(十六)

致同解读:《CAS23金融资产转移》(十五)

致同解读: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十四)

IASB发布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分类和计量)-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三)

IASB发布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减值)-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四)

IASB发布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套期会计)-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五)

IFRS和USGAAP在金融工具准则方面的差异-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六)

金融资产减值过渡工作组讨论的实施问题(第一期)-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七)

金融资产减值过渡工作组讨论的实施问题(第二期)-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八)

金融资产减值过渡工作组讨论的实施问题(第三期)-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十九)

IASB和FASB发布趋同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

IFRS9范围内无标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法)-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一)

IFRS9范围内无标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收益法及经调整的净资产法)-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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