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规定
(征求意见稿)
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水平和数量是检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形成良好的研究氛围,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重庆理工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会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论文发表相关规定。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在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
刊目录为准)及以上的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或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应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为其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副导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理工大学。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达到发表学术论
文的要求: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在公开出版(有CN号)及以上的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或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应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为其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副导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理工大学。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以下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达到发表学
术论文的要求: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
4.MPAcc教指委主办的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赛事,获全国三等奖以上。
三、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要求论文必须已经见刊,应提交所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获科研成果奖励或科研项目结题的,应提交获奖证书或科研项目结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者,方可申请正式学位论文答辩。
四、本规定自级研究生起执行,由会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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