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6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申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申报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通知》(浙财会〔〕22号),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启动了。

具体怎么申报,随财小编来看看吧~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发〔〕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岗位审核表》,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评审。

申报条件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含财政、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经济管理、金融类专业毕业并具备会计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45-50岁(不包括50周岁)的人员,外语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近5年内凡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不允许申报。

(四)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最近连续3个年度按规定参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沿理论。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

工作能力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专业工作的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系统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作为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工作业绩与成果

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领域某方面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四)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机关肯定。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弋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八)在会计管理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九)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论文、论著等要求

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合著的要求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字)。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1.在全国性公开定期发行的刊物上或省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杂志上发表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独立撰写。经审阅,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主持省部级立项的科研课题一个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省财政厅立项的3个以上科研课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或是课题组主要成员并执笔撰写主要内容,并经省财政厅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4.独著或与人合作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lO万字以上。

二、申报人员资历和评审材料截止时间。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发〔〕39号文件和浙财会〔〕22号文件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评审材料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

评审材料(包括省级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分别向评审对象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经所在地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暂不接受中央和省外单位驻浙机构的评审委托。

四、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于年9月30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汇总的《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本次申报工作有关文件和表格下载详见浙江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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